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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聯網高度發達的當下,辦公也變得更加便利。一部手機隨時隨地就能快速辦公,也正是如此,“企業微信”、“釘釘”等工具,將打工人和工作牢牢地捆綁在一起。只要手機在,下班之后處理工作已經是很多人的常態。
近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的案件,引發諸多關注。這個案子是一個非常典型的工傷認定改判案例,法院從一審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到二審改判責令社保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田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其中的關鍵因素就和提交了下班后工作的證據相關。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案子的具體情況。石某生前是廣州市某貿易公司員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時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發疾病倒地,120到場后宣告死亡。石某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事發當天下班回家后,其通過微信與同事、客戶洽談工作,最后與某同事聊天時間是19時22分;當晚19時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繼續回復工作內容。故石某的妻子田某,向當地社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社保局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石某的死亡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田某不服,訴訟至法院。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石某于家中突發疾病時不屬于工作時間,也不屬于工作崗位,駁回田某的訴訟請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認為,石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經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復工作信息。且結合田某同事的陳述,其與石某負責的工廠晚上都在生產,在生產過程中遇到問題都會互相聯系,多年來一直如此。由此可見,石某回家后繼續線上處理工作是常態。
具體到本案中,事發當晚石某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時間是19時22分,與其倒地時間19時40分,存在時間差,但考慮到突發疾病的發病到死亡有一個持續的過程,且19時22分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發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認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職工下班后繼續占用個人時間線上處理工作事項的,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
因此,法院據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社保局作出的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社保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田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看完這個案例之后,大家不難發現,這個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工作時間與工作崗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第一款: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當地社保局和一審就是根據這一點來判定的。
如果石某的妻子田某沒有提供或不能提供石某下班后繼續工作的證據,那么二審仍然改變不了這個不認定或視同工傷的結局。這里田某提供的有利證據使得這個案件扭轉乾坤,得以二審改判,由此可見證據的重要性。
當勞動者遇到如上類似的情況,杭州就業網提醒大家,一定要保留和備份好居家辦公通知及辦公期間的各類證據:如通話記錄、短信記錄、微信聊天記錄、QQ聊天記錄、電子郵件、辦公系統操作記錄等,一旦發生爭議,或許其中某一關鍵證據就能成為關鍵性的判決依據,以保障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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